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刚刚!滨州公积金发布通知!事关贷款!
编辑:    发布时间:2023-07-18 09:14:02    浏览次数:10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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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家房产网资讯内容提示:现将《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》(征求意见稿)公开征求意见,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:
现将《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》(征求意见稿)公开征求意见,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:
一、电子邮箱:bzgjjzhk@bz.shandong.cn 
二、邮寄地址:滨州市渤海十八路580号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三、联系电话:0543-3361618

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。


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
为满足职工住房刚需和改善住房的诉求,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,拟对我市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调整如下:
一、调整贷款额度的计算倍数。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“贷款额度=(主借款人账户余额+配偶账户余额)×20(精确到万元)”调整为“贷款额度=(主借款人账户余额+配偶账户余额)×25(精确到万元)”
二、调整单方正常缴存首套贷款最高额度。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,单方正常缴存的,贷款最高额度由原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。
调整后,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,夫妻双方正常缴存家庭,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;单方正常缴存,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。申请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,夫妻双方正常缴存家庭,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;单方正常缴存,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。
三、取消提取后申请贷款的时间限制。原规定“提取后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(含)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”的时间限制取消,提取后可根据贷款需求申请贷款。

四、推出“组合贷-组合还”提取业务。同一套住房,办理了“公积金贷款+商业住房贷款”组合贷,申请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的,可办理偿还组合贷中的商业住房贷款的按年提取业务,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已还贷本息金额。


政策草案解读

一、本次政策调整的政策依据/决策依据是什么?
1、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50号)
2、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》(GB/T 51267-2017)
二、为什么提高贷款额度的计算倍数?
提高贷款额度的计算倍数后,将有效提高贷款职工的可贷额度,缓解购房压力,满足住房刚需和改善住房的诉求。且目前中心资金较为充足,综合评估资金使用情况,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,释放制度红利,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民生保障作用。
三、为什么提高“单方”缴存“首套”贷款最高额度?
根据“房住不炒”要求,聚焦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住房问题,重点支持首套刚需住房,鼓励新市民、青年人在滨州安居乐业,激活发展的可持续动力。
四、为什么取消提取后申请贷款的时间限制?
取消提取后申请贷款的时间限制,可以使缴存职工在购房时间上的选择更加灵活。另外,依照此项政策,职工可以买房提取公积金后,再根据资金需求办理贷款,可以减轻购房人资金筹集压力,减少后期贷款的利息支出。
五、为什么推出“组合贷-组合还”提取业务?
部分购房人办理了组合贷,对冲完公积金贷款额度,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有较多剩余资金,为减轻商贷压力,推出该项业务,用好职工账户资金,更加灵活的满足职工还贷需求。

来源: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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